1月13日,本报房产专刊刊登了《新司法解释考验房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明确指出,业主抵押自己所有的房屋,如果该套房产是属于业主惟一可以居住的房产,而且有充分证据可证明这一点的时候,那么即使抵押权人(通常为银行)向业主追讨欠款,法院也不能拍卖、变卖或者抵债,业主可以继续居住。这就意味着,即使贷款无法收回,银行和法院都不能处置贷款者惟一的住房。
事实是否如此呢?如果购房者是一种恶意拖欠,对于这种信用的缺失,在政府保护之下,银行就真的无计可施吗?近日,记者采访了福州部分金融业的有关人士,了解银行方面的应对措施。
各银行等待总行的决定
接受记者采访的几位银行业人士对最高法的规定出台后银行如何应对,均持谨慎的态度。建设银行城东支行是目前福州市房贷量最大的银行。但是这家银行的相关人士听到记者来意后,立即表示这个问题太敏感,无法回答。但他表示,现在总行正在研究各种意见,大家都急切地等待总行作出决定。
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回答如出一辙。该行负责对外宣传的潘先生告诉记者,最高法的新司法解释体现了国家对经济出现困难的购房者的一种人性化关怀,但不能否认,这让银行在房贷上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他表示总行已经正在收集各方情况,研究对策。
一位银行业人士告诉记者,自新司法解释实施后,各家银行总行,包括银监会都非常重视,都在研究相关的房贷对策。地方银行只能是执行上级的决定,而不可能自行制定对策。所以现在各家银行的地方机构都在等待中。
福州没有
“第二居所证明”实施细则
最高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后,北京、上海、南京等地的一些银行在办理二手房贷款时,纷纷要求贷款人提供“第二居所”证明。但是记者了解到,福州各家银行均没有推出这项新规定。
建设银行城东支行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建行过去没有要求贷款者提供这个证明,现在也还没有要求。据他了解,其他银行也没有推出此项规定。他解释说,房贷是各家银行竞争激烈的业务,推出这个规定将可能影响到自己的业务量,所以大家都不轻易变更规定。当然如果总行有新的规定,各家银行均会按照要求执行。
民生银行福州分行的相关人士也表示目前暂未实行这个措施。但该行的潘先生说,民生银行在房贷的资质审批上一直是很严格的,对贷款人的收入、信用、还款能力等都有严格的评估,这样可能会降低相应的风险。至于今后是否可能提高贷款门槛,比如要求贷款人提供第三、第四担保人等,则要看总行的决策。
不讲信用后果很严重
当前,房产抵押是银行贷款的一种重要的担保形式。这类贷款一旦到期不能按时还款也没有延缓期,银行通常的做法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房产。而按照新规定,如果借款人没有其他住房,法院就不能对其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或抵债。在此情势下,是否意味着购房者可以高枕无忧,随意拖欠银行贷款?
对此,工商银行福建分行负责对外宣传的尹先生认为,这并不意味着银行就束手无策。他宣称,如果贷款者钻政策的空子,置信用于不顾,后果会很严重。目前银行界即将在全国范围内建成个人信用征信系统,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人将会上银行“黑名单”。这将是防止恶意欠贷者的一个法宝。届时,所有商业银行可联网查询个人信用信息。“不良信用记录会被所有银行共享,有这样记录的人,不仅在银行办理其他业务时遭遇麻烦,还会在全社会寸步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