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贷款对象及条件 (一)贷款对象: 1、凡年满18岁以上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3、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其他外籍人士。 (二)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合法的户口簿(不限本市)、身份证或营业执 照,法人代表证明或合法居留证、护照,购买农行指定展商的商品房; 2、在本行开立住宅储蓄存款专户,存款余额不少于拟购住房款的30%; 3、具有有效的购房合同,协议和其他证明文件; 4、同意以购房合同项下的房屋物业作抵押; 5、愿意履行贷款合同的全部条款; 6、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住房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1、抵押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宽为拟购住房房款的70%; 2、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年; 3、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住房贷款申请程序 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是指贷款给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交付购楼款,取得所购商品房的抵押权,再由借款人每月定期向贷款银行还本付息的一种贷款方式。其贷款原则是:先存后贷、存贷结合、专款专用、抵押加保、按月均还。 (一)参加住宅储蓄借款人在本行指定储蓄部门开立住房储蓄专户,存足自付部分购房款。 (二)签订购房合同 借款人到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有本行承诺提供按揭贷款的商品房,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契约》,交付定金; (三)借款申请借款人到本行信贷部门,申请个人住房贷款,向本行领取并填写贷款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资料: 1、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 2、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书,及定金证明; 3、本行认可的部门出具的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借款人偿债能力证明; 4、本行住房储蓄存折或单据; 5、本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四)审批贷款 本行房地产信贷部门根据借款人提供的资料,对借款人的偿债能力进行调查和审查,经审批同意后,向借款人发出《承诺贷款通知书》,通知借款人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五)办理贷款手续 贷款申请经批准后,贷款银行要求借款人办理有关手续: 1、与本行及保证人(发展商)签订《购房抵押 担保贷款合同》,并办理合同公证; 2、办理有关的房产保险,并把保单交由本行保管; 3、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或备案手续;取得《房地产权证》、《他项权利证》后,交由本行保管; 4、签订《付款授权书》,委托本行向发展商划付购房款; 5、有关手续办妥后,本行向借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并将其住房储蓄存款及贷款,以购房款的名义直接划付到发展商的帐户上。 (六)偿还贷款本息 借款人以按月均还、先息后本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1、借款人每月还款采用划帐方式。借款人在本 行开立活期储蓄存款帐户,保留一定余额,托本行每月从该帐户中直接扣收当月应还贷款本息。 2、经本行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偿还全部借款,但已计收的利息不作调整。 3、如借款人储蓄帐户的余额不足以偿还当月贷款本息,本行将按贷款合同规定计收逾期利 息。 4、如借款人不按贷款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息,本行有权依法处置抵押物,偿还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七)注销房产抵押登记 借款人还清贷款全部本息及有关费用后,本行返还借款人抵押的房产产权凭证,注销房产抵押登记。 |